近年来,宠物市场经济日益火爆,据相关机构不完全统计,2020年我国宠物行业市场规模接近3000亿元,受政策、经济、社会和技术因素驱动,以及疫情带来的更多潜在养宠人群及情感消费,未来三年行业将继续保持平稳增长,复合增速预计14.2%,到2023年规模将达到4456亿元。
一些宠物繁殖基地、宠物医院及时抓住契机拓展市场,在此过程中,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也屡见不鲜,导致宠主在买卖宠物或者治疗宠物疾病过程中的权益受到侵害,今天我们就根据根据一个实际案例看看宠物买卖过程中,宠物生病,宠主该如何维权。
小美居住在大连市,2021年3月在A宠物销售中心购买了一只宠物犬,价格1700元,并购买了营养品共计400元。当时幼犬精神状态一般,A宠物中心的销售人员解释为幼犬较小、性格稳重等,并保证幼犬己注射两针疫苗,身体健康。双方签订合同并完成交易后次日,幼犬即出现精神萎靡,对食物不感兴趣,鼻头发干等症状,与销售人员沟通无果。3月8日早晨,小美带幼犬在大连市某宠物医院进行了检测,确诊为细小病毒感染,细小病毒值高达26000(正常值为0-99),细小病治疗费昂贵,存活率只有50%左右,医生说细小病毒潜伏期为3至7天,建议联系卖方给予解决。于是小美再次联系销售人员,对方称不承担退款义务,只能由小美准备幼犬所需生活用品到宠物繁育基地治疗,且不保证治愈,如幼犬死亡可在A宠物中心处半价购买其他宠物。小美认为A宠物中心所述繁育基地连宠物基本用品都无法保障,不具备治疗条件,而且基地路途遥远,很可能导致幼犬无法得到基本救治。从善待生命的角度考虑,小美选择立即去较近的宠物医院住院治疗。A宠物中心向小美出示的疫苗注射记录系被告工作人员当场手写,而不是由正规医院出示的条码,小美认为幼犬可能并没有注射过疫苗。A宠物中心作为出卖人,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有担保责任,其应保证其出售的宠物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A宠物中心在合同中约定的宠物售出12小时内由买方带宠物去正规医院检测,售出后12小时,A宠物中心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的条款与法律规定不符,属于无效条款。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小美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宠物买卖合同》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价款,被告向原告交付宠物犬,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案涉宠物犬免疫记录为手写且未加盖相关部门印章,无法确定真实性,加之案涉宠物犬交付两日后即检测出携带细小病毒,而该病毒有一定的潜伏期,因此,案涉宠物犬在所有权转移前即存在质量瑕疵,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的违约责任。《宠物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宠物售出12小时后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条款,系被告作为经营者以格式条款作出的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经营者责任的不合理约定,属于无效条款,不能减免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宠物犬所有权人,其对于治疗地点、方式具有决定权,其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没有同意被告提出的将宠物犬送至繁育基地治疗的意见,并无不妥,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诉请的治疗费存在过高或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因此,不能减免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宠物犬细小病毒检测费140元和住院费245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A宠物销售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小美宠物犬病毒检测费140元、住院费24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
第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第四十九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本案中,A宠物销售中心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出售宠物犬之前,对宠物犬注射了疫苗。因此应该承担小美因此造成的损失。
在此提醒各位宠主,购买宠物前一定要仔细核对宠物的免疫证明等材料,并选择正规的机构,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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