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动物
不仅是对自然生态的尊重与维护
更是保护人类自身赖以生存的家园
日前,延庆区王某、刘某
因猎捕野鸡被构成非法狩猎罪
被刑事拘留
并每人罚款2000元
野鸡学名环颈雉,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三有”野生动物。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8日晚,延庆市民王某、刘某在延龙路附近猎捕野鸡,被森林公安大队民警在夜间巡逻时发现,民警还在其车中查获热成像仪、弹弓等猎捕工具,且二人均没有狩猎证。王某、刘某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刑事拘留。经公安部门进一步侦查,在刘某家中另查获两只死野鸡,分别为二人前一日晚在前吕庄村猎捕和捡拾的。
王某、刘某在拘留期间积极配合调查、接受教育、深刻反省、写悔过书。在拘留结束后,主动出资约3000元制作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折页、横幅和展板,到广场、商圈、公园、小区、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义务宣传,并主动多次到北京市延庆区野生动植物保护救助中心参与公益活动。
法理分析
《北京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第三条规定在我市弹弓为禁用工具。二人的行为属于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无证捕猎。
因二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区检察院对其不予刑事起诉,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二人的猎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区园林绿化局没收二人猎捕及捡拾的野鸡共三只;没收猎捕工具弹弓1个、钢珠1桶、热成像夜视仪1个、手电1个;对每人罚款2000元。
案件启示
“三有” 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我们生活中常见的青蛙、蟾蜍、麻雀、野鸡、野兔、黄鼠狼等均属于“三有”动物。
国家的“三有”动物是受法律保护的,非法捕杀“三有”动物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切记:严守法律规定,别因一时的无知、好奇、馋嘴,惹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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