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至2021年,被告人邓某某在每年四至五月,夜间使用手电筒照明行猎方式,在常州市新北区某乡镇河边捕猎刺猬,并将刺猬肉食用,毛皮晒干后准备用于销售(江苏省内禁猎期为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2021年11月30日,常州市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邓某某暂住地查获已风干的野生动物皮93张,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90张动物皮张为刺猬皮张。刺猬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经常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对涉案野生动物价值进行认定,涉案90只刺猬的基准价值为人民币18000元。
案件审理期间,邓某某向国家有关部门缴纳猎杀刺猬导致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8000元,该款项将用于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项支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采用禁用方法非法猎捕“三有动物”刺猬,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邓某某认罪认罚,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符合刑法关于缓刑适用条件,予以宣告缓刑。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二、没收查获的野生动物皮张93张,由扣押机关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依法处理。
刺猬,大概是我们身边最容易见到的野生兽类之一。因为刺猬更喜欢在平原农田、城郊荒野生存,所以无论是城市公园还是小区绿地,都有可能让刺猬安下家来。别看刺猬小,它在自然界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以昆虫、蜗牛、蚯蚓等小型无脊椎动物为食,又被狐狸、猫头鹰、猛禽等食肉动物捕食,对于维持生态平衡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2000年8月1日,刺猬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乱捕滥猎小刺猬,不仅会导致刺猬种群数量下降,破坏生态平衡,还涉嫌违法,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之,保护刺猬不仅是对这些可爱动物的责任,也是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一种贡献。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刺猬不要逗弄,以远观、绕行为主。即使发现受伤的刺猬,也不要私自救助或盲目放归,可及时联系当地林业部门或者公安部门,确保刺猬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我们应该共同努力,保护这些可爱的小动物,让它们在自然界中继续发挥重要的生态价值,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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